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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

2、车辆转移登记

3、车辆变更登记

4、重新打刻原号

5、抵押登记

6、注销登记

7、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8、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9、停驶、复驶业务

10、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11、撤销登记业务

1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3、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4、转出、注销恢复

 

驾驶员管理

1、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办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3、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4、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6、办理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7、办理驾驶证人自降愿低准驾车型换证

 8、办理驾驶人身份信息变化换证

 9、办理驾驶证损毁换证

 10、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

 11、办理驾驶证补证

 12、办理驾驶证注销

 13、办理驾驶人满分考试

 14、办理驾驶人提交年度体检证明

 15、办理香港居民免试换领驾驶证

 

 

[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7、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8、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9、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0、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1、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转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该在有效期内。

(四)按规定需刑侦部门检验的车辆,转出时已经本省刑侦部门检验的,转入时可免检。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

(六)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七)转入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事程序

1、领取表格,按规定填写;自备A4规格白纸四张及粘贴好资料

2、拓印发动机、车架号,未经刑侦部门验车的车辆需刑警部门验车,出具《刑侦验车通知单》;

3、检测车辆,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单》(免检车辆除外);

4、检验确认车辆;

5、到车管所机动车办证大厅受理审核资料,领取《车管业务受理凭证》及《机动车待办凭证》;

6、凭《车管业务受理凭证》在随机跳号机确定车辆号牌号码;

7、凭《机动车待办凭证》到4号楼窗口交费后到2号楼二楼牌库领取号牌;

8、安装、固封号牌,到照相点照相;

9、5个工作日内凭《机动车待办凭证》到3号楼机动车办证大厅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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