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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

2、车辆转移登记

3、车辆变更登记

4、重新打刻原号

5、抵押登记

6、注销登记

7、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8、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9、停驶、复驶业务

10、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11、撤销登记业务

1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3、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4、转出、注销恢复

 

驾驶员管理

1、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办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3、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4、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6、办理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7、办理驾驶证人自降愿低准驾车型换证

 8、办理驾驶人身份信息变化换证

 9、办理驾驶证损毁换证

 10、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

 11、办理驾驶证补证

 12、办理驾驶证注销

 13、办理驾驶人满分考试

 14、办理驾驶人提交年度体检证明

 15、办理香港居民免试换领驾驶证

 

 

[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有关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注册登记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国产车辆所标注产品型号必须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必须同时具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进口机动车必须具有海关签发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并与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一致。

(三)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必须具有全国统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并与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一致。

(四)车辆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相关规定;进口车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购车发票或71号令规定的其他来历凭证)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辆且出厂日期未满二年的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事程序

1、领取表格,按规定填写;自备A4规格白纸四张及粘贴好资料;

2、拓印发动机、车架号,小客车及摩托车经刑侦部门验车,出具《刑侦验车通知单》;

3、检测车辆,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单》(免检车辆除外);

4、检验确认车辆;

5、到车管所机动车股或河南岸汽车市场业务点受理审核资料,领取《受理凭证》及《机动车待办凭证》;

6、在随机跳号机确定车辆号牌号码,复核并领取号牌;

7、安装、固封号牌,照相;

8、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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