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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 2、车辆转移登记 3、车辆变更登记 4、重新打刻原号 5、抵押登记 6、注销登记 9、停驶、复驶业务 10、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11、撤销登记业务 1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3、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4、转出、注销恢复 驾驶员管理 10、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 11、办理驾驶证补证 12、办理驾驶证注销 13、办理驾驶人满分考试 |
[驾驶员管理] 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 一、有关规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的教育。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三)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考试的凭证; 三、办事流程 1、到车管所2号楼8号窗受理; 2、到考训中心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进行相关科目考试; 3、考试合格后到车管所2号楼5号窗复核,清除记分分值。 四、办事期限 (一)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需进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二)所需考试的科目合格后,3个工作内清除记分分值及发回机动车驾驶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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