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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畅通工程”评价项目及标准

     评价项目均按公安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该城市所有的交通管理项目,综合评价均达到模范管理(一等)标准的,该城市评为交通模范管理城市,其他依次为交通优秀管理(二等)或良好管理(三等)或合格管理(四等)城市,交通秩序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均达到一等管理标准的街(区、路),评为"严管街(区、路)"。

(一)交通有序畅通
    1、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秩序评价》(GA/T175一1998)的规定,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秩序达到"中"的为四等,具体要求为:惠州市区20%以上主干道交通秩序达到"良"或"优"的为三等,4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二等,6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一等;各县(市、区)的城区10%以上主干道交通秩序达到"良"或"优"的为三等,3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二等,5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一等。
    2、交通畅通。主干道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主干道发生交通阻塞能及时发现,有效地疏导并迅速恢复交通,遇施工、事故时,不发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而造成的严重交通堵塞,高峰期阻塞率明显下降。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的为四等,惠州市区内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分别达到25、30、35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各县(市区)城区分别达到30、35、4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3、遵章率。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酒后驾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基本无机动车随意停车上下客、无摩托车非法聚集候客营运、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通行。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80%、75%和70%以上的为四等,分别达到85%、80%和75%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5%、90%和85%以上的为一等;各县(市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83%、73%和68%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城区85%、80%和75%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一等。
    4、静态交通秩序。无违章停车、占路、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和占路擦洗车辆,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施工路段有醒目的导向或警告标志。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

(二)管理科学高效
    1、协调和规划。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
    2、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交通指挥中心建成多功能、智能化的协调、决策、指挥机构。随时接受查询。市里要建成集信号控制、通讯和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集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
    3、交通诱导。开办交通广播电台或节目,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市里要适时开办交通广播电台或节目,各县(市、区)要在当地广播电台上开设专题节目或咨询热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疑问。
    4、交通组织。充分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方式、技术,科学组织交通;加强对城市交通流量、路网布局的调研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挖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单位时间内的通行量有明显增加。发挥路网功能,次干道、支路分流合理,利用充分,使交通流量均衡,道路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5、勤务管理。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各级交警部门领导坚持带头上路查勤,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定期颁布查勤信息和处罚情况。将执勤民警巡逻管理与"电子警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对道路实施昼夜监控。中心城区道路管控范围达到40%以上的为四等,达到45%、55%、65%以上的三等、二等和一等。
    6、接警处警。接警后反应迅速,5分钟内出警,中心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迅速处置,清理现场,及时恢复交通。完善以110报警系统为龙头,122、119报警台互助联动,各警种通力协作、指挥统一,建立健全现场处置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等部门信息联通的快速反应机制。
    7、事故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加强对预防、压缩交通事故措施的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事故成因,制定有关预防交通事故措施,有效遏止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对轻微事故实行简易处理、对处理现场事故应24小时值班、设置交通事故办案预约栏,每天公布预约的案件、时间和执勤民警,并向当事人发放预约卡,将回条存入事故档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实行,公开认定、公开调解。设立调解听证室,制定调解听证制度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等环节分离,错案率、群众投诉案件明显下降,确保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
    8、警队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过开展"三讲"教育和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建立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勤政廉政、战斗力强的领导班子。警队精神面貌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实行警务公开和上墙制度,公开窗口民警的照片、姓名、警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损害赔偿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的执法监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各级交警部门的领导要经常关心民警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常主动找民警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保证民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9、警队内务管理。警队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值班、备勤、内务管理规范。文件、档案按要求制作和保管,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厅、省档案局印发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目标管理业务建设规范》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目标管理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年内有条件的大队要达到省一级以上水平。武器、警械、交通、通讯等装备按标准配备,放置有序,管理严格,性能良好,使用规范。建立"五小工程"。

(三)执法严格文明 
    1、法制建设。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基本健全,满足执法实践需要。实行交通违章罚款缴银行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
    2、纠正违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要以治理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行驶、乱穿插变道、乱停乱放,闯红灯、酒后驾车、争道抢行、军警车辆违章行驶、非机动车抢道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违章行为为突破口,做到逢违必纠,执法必严,坚决取缔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行为。
    3、执勤纪律。执勤民警纪律严明,警容风纪严整,指挥标准,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先敬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使用语言,严禁使用污言秽语和训斥、刁难当事人。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处罚依据运用准确,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三乱"行为和公安部严令禁止的五种违纪行为(公通字 [1999]15号)。

(四)、服务热情规范
    1、服务意识。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不乱扣乱罚,不发生侵犯群众利益事件和耍特权、故意刁难、辱骂、欺压群众等严重违纪事件,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和民警执法执纪满意率分别达到80%、85%、90%、9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2、便民措施。执勤民警积极救助求救的危难群众,热情为群众指路,主动扶老携幼过马路,维护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学校附近的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有条件的岗亭边设置便民箱、地图等设施,方便群众。警队窗口单位有接待群众的场所和为办事群众提供免费茶水。民警办事效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

(五)交通安全宣传
    1、宣传氛围。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气氛。各地要借助各级宣传部门、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新闻媒介、教育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力量,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渠道,在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和外来人口聚居地,大力开展以"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派发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咨询活动、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2、法规教育。结合创建"交通安全村、街(厂、校)"活动,组织民警深入街道、学校、乡村、厂矿等单位,广泛宣传交通法规。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由交警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制作交通安全教材,逐步在中小学校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有条件的要实施对中小学生交通违章登记,将学生遵章守法情况纳入操行评比中。对违章、肇事、逾期未参加审验的驾驶员由交警宣教部门组织安全学习和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
    3、群众守法意识。市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和执法。

(六)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1、信号灯设置。各县(市、区)要对中心城区各路口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种类齐全,安装规范,符合技术要求。根据需要设置车道信号灯,在渠化路口设置多相位信号灯,实现路口人、车分离,各行其道。建成区交通信号灯达到应设置20%以上的为四等,达到40%、5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各县(市、区)城区分别达到30%、40%、5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惠州市区内有条件时建立线控系统。
    2、路口渠化。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机动车直行与转弯分离的要求,改建、渠化路口。建成区路口渠化率达到路口30%以上的为四等,市区内分别达到50%、60%、7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各县(市、区)城区分别达到40%、5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3、标志、标线设置。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一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美观,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指路、指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建成区主干道标志达到每公里1块的为四等,市区内分别达到4、6、8块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各县(市、区)城区分别达到3、5、7块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4、隔离设施。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人行过街设施完善。
    5、停车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功能有效。停车位设置合理、市区内主干道周边的横街设立路边停车场(点),有条件时设置停车自动收费设备,将占道停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6、公交停靠。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出租车扬手即停的行为。
    7、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和桥梁设施状况良好,建成区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4平方米或增长率达到5%以上的为四等,分别达到10、20、30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或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增长率分别达到7%、15%、2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主干道照明设施功能齐全,路灯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分别达到97%、98%、99%、100%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排水设施完好,无井盖、井箅丢失或损坏,暴雨期主干道无大面积积水,退水时间在30分钟以内。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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