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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4、交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口头告诉内容

 5、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

 6、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7、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纳事故处理费的规定

 8、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9、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和群众旁听的规定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2、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14、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

 1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7、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

 18、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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