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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4、交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口头告诉内容

 5、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

 6、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7、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纳事故处理费的规定

 8、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9、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和群众旁听的规定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2、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14、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

 1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7、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

 18、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纳事故处理费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事故处理费: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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