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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1.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开下列内容:
1.
公开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2.
公开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开事故事实、证据、责任认定的依据;
4.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5.
公开损害赔偿的标准及范围。
2.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事故处理中涉及当事人的利益问题,有下列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1.
对暂扣事故有关车辆的规定;
2.
对事故车辆的修理规定;
3.
对在事故中受伤者的治疗规定;
4.
对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5.
对交通事故中死者尸体的处理规定;
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
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的宣布程序;
8.
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
9.
对损害赔偿调解有关问题的规定;
10.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3.
对争议较大、当事人要求、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交通事故(含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群众可参加旁听。对群众参加旁听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提前1天在设立的公告栏内对外公布后,凡年满18周岁的群众均可自愿参加旁听(应持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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