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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4、交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口头告诉内容

 5、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

 6、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7、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纳事故处理费的规定

 8、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9、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和群众旁听的规定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2、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14、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

 1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7、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

 18、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和群众旁听的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1.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开下列内容:

1.     公开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2.     公开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开事故事实、证据、责任认定的依据;

4.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5.     公开损害赔偿的标准及范围。

2.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事故处理中涉及当事人的利益问题,有下列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1.     对暂扣事故有关车辆的规定;

2.     对事故车辆的修理规定;

3.     对在事故中受伤者的治疗规定;

4.     对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5.     对交通事故中死者尸体的处理规定;

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

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的宣布程序;

8.     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

9.     对损害赔偿调解有关问题的规定;

10.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3. 对争议较大、当事人要求、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交通事故(含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群众可参加旁听。对群众参加旁听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提前1天在设立的公告栏内对外公布后,凡年满18周岁的群众均可自愿参加旁听(应持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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